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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个人不缴费
作者:王明亮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08-29

   近日,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新政策,自71起,凡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统筹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1712012331期间新增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1710/月执行)。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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