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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5-13

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即职工工资总额)是所有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来看,瞒报、漏报职工工资总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既有对工资总额构成理解上的偏差,也有单位人为的因素。瞒报、漏报职工工资总额,压低职工的缴费基数,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大量流失,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予以纠正。

二、省三部门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作了具体详尽、操作性强的明确界定,澄清了对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上的一些模糊理解,是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根本依据。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认真对照审核,漏掉的要不上,未纳入的要纳入,力争在200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开展之前做好各项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保证做到以职工的实际收入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计费基数。

三、各单位要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劳动者根本权益的高度,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真正把缴费基数做细、坐实。今后,要加大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稽查审核力度,对于恶意瞒报、漏报职工工资总额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

                                二〇〇三年一月八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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