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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劳动关系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7-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3〕38号)要求,根据国家、省现行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我市企业可以2012年全市企业(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43元为基数,也可以本企业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2%。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按照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并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普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普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一)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2年全市企业(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43元)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年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并赢利,预计2013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三、精心组织,切实把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到实处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一项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促进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而逐步提高的工资增长机制,是贯彻十八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精神的有力措施,既有利于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也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企业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表附后)。实施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企业要将其做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后组织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2013年已进行了工资调整的企业,应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实施意见进行对照,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年度工资指导线的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引导企业依据年度工资指导线和相关法规政策,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并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的必备条件。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职工反映强烈的,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树优资格,经信、工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要进行严格监控。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要认真审核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做好备案工作,继续将工资指导线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年检的必查材料。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重点检查范围。要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未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工资集体协商能力,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组织职工就落实工资指导线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同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五)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组织要进一步指导企业经营者加强对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同职工就落实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市政府将于年内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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