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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7-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担保机构或受财政部门委托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约,并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职责明确、分级负责、运作规范、加强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贷款对象、贴息项目、额度与期限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已在潍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是种养殖、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各类贷款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退役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持有《转业证》的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三)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持有大中专(含技校、职业中专)《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且毕业5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的人员;
(四)随军家属,是指持有《结婚证》和配偶军人相关证件的人员;
    (五)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是指持有所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的人员;
(六)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七)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实体是指由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经济组织。
    (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六条  对从事微利项目并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第七条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具体贴息办法按照《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潍财金〔2014〕3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2015年起,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可根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合理掌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三章  担保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筹集。专户存储于指定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担保机构以及经办银行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其中:市级筹集的担保基金覆盖中心城区,县(市、区)级筹集的担保基金覆盖各自辖区
市县两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统筹使用同级财政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多方筹集资金补充担保基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确保担保基金能够满足贷款发放需要。
担保基金必须单独核算、封闭运行,除按规定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用于代偿损失外,不得随意减少基金规模。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开展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严格审核借款企业及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及逾期贷款的处理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企业和个人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协调联动、共同考察,形成高效安全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不得收取受托企业或个人的担保费。担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超过担保贷款本金3%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
(一)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委托协议,并直接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二)担保机构担保: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委托协议,并将担保基金存入担保机构在经办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基金分别存入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由其各自负责日常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三部门定期根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调整存放比例,充分调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注册经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向项目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证》、大中专《毕业证》、《退役证》、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农民工持有的证明(格式见附件2)等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潍坊市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上签署意见、盖章,由申请人根据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将资料送与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收到个人规范齐全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后,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担保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并发放贷款。
    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其申请贷款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向项目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证件,包括企业创办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和当年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证》、大中专《毕业证》、《退役证》、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农民工持有的证明、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潍坊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推荐表》上签署意见、盖章,由申请人根据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将资料送与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收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具贷款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情况、担保企业(抵押)情况说明,提交贷审会;贷审会根据贷款申请数量和额度的情况,确定联合会审时间,尽快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并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我市目前的反担保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三人以上联保;
(二)至少一名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三)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担保;
(四)个体私营经济实体、公司以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有价证券等资产抵押、质押中任选其一(个人房产抵押必须是两套以上)提供担保。
以自然人形式提供反担保的,已婚人员需经其配偶同意。
 
第五章  贷款回收与代偿损失核销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加强联系,及时把握贷款企业及个人的偿还能力,贷款一旦到期,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收,确保贷款能够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八条  贷款发生逾期,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积极催收追偿,依法向借款人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人追索债务。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要及时诉请法院进行催收,确保债务回收和担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研究确定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并结合小额担保贷款统计系统建立动态观察分析机制,严格逾期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当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的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5%时,担保机构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10%时,要暂停该经办银行的新增担保贷款业务,待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该经办银行的办理资格。
第二十条  逾期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2、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弥补的;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确实无力偿还的;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偿还的;
5、借款人经诉讼立案之日起满两年,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
6、其他因素造成,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实认定,确实无法收回的。
第二十一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严格核销条件和程序,实行限额补偿。代偿损失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年不超过担保基金规模的5%予以核销;超过5%的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各负50%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无担保机构的,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政府性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各负50%比例分担贷款本金。
 
第六章  贴息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分别计算个人和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
年(季)度结息日后6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文件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附件3)、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附件4)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分中央标准内、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3套统计表,附件5)分别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附个人和企业贷款应计利息清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拨付贴息资金,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申请人。
年(季)度结束后6日内,县市区财政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开展情况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附上年度(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审批表(附件3)、贴息明细表(附件4)、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附件5)及个人和企业贷款应计利息清单。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拨付县市区贴息资金,县市区财政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贴息资金后,按规定拨付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申请人。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年度考核制度。对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其业务开展情况、工作力度等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并给予工作经费奖补。
 
第八章  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筹集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与财政部门共同筹集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负责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指导申请人办理贷款;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各类人员正确理解政策。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检查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在经办银行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调查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情况;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风险;对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调查贷款申请人、反担保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人民银行等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日。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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