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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2016年度考核办法》、《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2016年度考核标准》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11-23

 

潍人社〔2016〕10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2016年度考核办法》、《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2016年度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先进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名额分配表;
          2、先进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推荐表;
          3、先进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申报表;
          4、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评分表;
          5、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统计表。
 
 
                                                                           2016年11月11日
 
                         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2016年度考核办法
 
  一、成立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年度考核小组),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年考核日至当年考核前一周的工作情况。
    二、各县市区结合《2016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按照《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2016年度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评分表》,写出自评报告,年度考核时一并提交市年度考核小组;2016年12月下旬,由市年度考核小组结合信息系统自动统计分析情况组织考核活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年度考核结果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公布。
 
 
                         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2016年度考核标准
 
    本年度考核标准分为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基础建设、依法行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体化和监察信息化建设、诚信等级评价、宣传和统计及其他等八项内容,基本分为100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行为和结果在不同考核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的考核。
    一、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数据为准)(35分)
   (一)2016年网上审查指标完成情况(8分)
    完成2016年网上审查指标的得8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二)2016年日常巡视检查指标完成情况(8分)
    完成2016年日常巡视检查指标的得8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三)用人单位定位上传指标完成情况(6分)
    用人单位定位上传户数完成100%的得6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四)网上全程办案指标完成情况(5分)
    网上全程办案达到100%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五)举报投诉结案率指标完成情况(8分)
    举报投诉结案率达到100%的得8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二、基础建设(8分)
   (一)人员配备和管理(4分)
    1.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配备(以实际在岗人数为准)不低于:市县10人、区8人、开发区3人的得1分;达到规定配备人数50%及以上的得0.5分;低于50%不得分。
    2.建立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监察协管员台账的得1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考核、激励和规范化管理制度,并以局正式文件行文的得1分;有效开展培训的得1分。
  (二)监察装备(4分)
    按照规定配备监察执法车辆的得1分,喷涂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并加装指挥监控设备的得1分,未配备执法车辆的扣1分;专职监察员统一执法服装的得1分,兼职监察员统一执法服装的得1分。(提供证明凭证)
    三、依法行政(22分)
   (一)书面审查#
   (二)日常巡视检查#
   (三)专项检查(4分)
    未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专项检查的,专项执法检查项目不得分。及时转发文件并制定报送实施方案的得2分;未完成的每次扣0.5分;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中建立详细的专项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人员、检查小组、任务分配)的得1分,未建立的每次扣0.5分;将专项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的得1分,未录入的扣0.5分。
   (四)案件结案率#
  (五)案件处理(14分)
    1.设立举报投诉窗口,举报投诉电话、网络举报投诉平台保持24小时畅通的得2分;未畅通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2.落实首问负责制,热情服务,认真答询,依托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并及时受理异地举报投诉案件,并通过网络上报市指挥中心的得2分,未受理异地举报投诉案件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发生因服务态度不好而被投诉或举报,且经调查属实的,该项不得分。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按规定时限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调处)的得2分;发生因未立案而被投诉或举报,且经调查属实的,该项不得分。
    4.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的得1分;案件办理存在超时(含每个环节)、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证据不足或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正确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发生因行政复议(诉讼)而被变更、撤销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该项不得分。
    5.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按照部、省、市标准格式使用的得1分,每发现一处使用错误的扣0.2分。
    6.建立案件审核制度并有专门机构开展案件审核工作的得2分;无专门审核机构,但有专门人员开展案件审核工作的得1分;未建立案件审核制度的不得分。
  7.当地无发生重大案件,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发现的重大案件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并妥善处理的得2分。
  8.行政处理、处罚文书在作出后1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构上报备案的得2分,少报一份扣0.5分;无行政处理、处罚的本项不得分。
    9.没有案卷的本大项不得分。
   (六)档案管理(4分)
    1.设立专门档案室,并明确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业务档案的得1分,未设立档案室的不得分。
    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并装订归档,且案卷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表达明确、卷面整洁的得2分;随机抽查案卷,每发现一处错误扣0.5分。
    3.调处案件案卷归档(可一案一卷也可多案一卷)汇总,内容完整、表达明确的得1分,每发现一处错误扣0.5分,未进行归档的不得分。
    四、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体化建设(12分)
    按照《潍坊市镇街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确定。
    五、监察信息化建设(10分)
   (一)全程网上办案#
   (二)建成县市区级指挥中心,根据运转情况得1-4分;未建成指挥中心的不得分。
   (三)监察中队对一般性劳动纠纷调处不成功,通过信息系统(移动监察系统)及时上报本县市区监察大队立案处理的得2分;未通过信息系统(移动监察系统)及时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四)移动监察设备按要求配备并开通使用或选择服务的得2分,未使用或未选择服务的不得分。(提供协议复印件)
   (五)车载、单兵、移动监察设备保持畅通,及时响应指挥调度的得2分;指挥调度每发现一次不畅通的扣0.5分。
    六、诚信等级评价(5分)
  按照《潍坊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要求,对用人单位诚信情况如实评价并及时报送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的得5分;在市级复查中,每发现一户存在问题的扣0.5分。
  七、宣传和统计(12分)
  (一)宣传(2分)
  新闻宣传累计得分20分以上的,得2分;每少4分扣0.5分。
  新闻宣传累积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家级

省级

市级(含市局)

县级

电视

广播

报刊

电视

广播

报刊

电视

广播

报刊

电视

广播

报刊

5分

4分

4分

4分

3分

3分

3分

2分

2分

2分

1分

1分

    此项评分以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为准。
   (二)政务信息(2分)
    全年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处报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4篇以上(含4篇,每季度报送1篇,不得突击报送)采用至少2篇的得2分,每少报送1篇扣0.5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三)材料报送(4分)
    统计报表、材料报送明确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负责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的得4分,没有明确统计人员的扣0.5分;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含未报、迟报、漏报、错报)的每次扣0.5分。
  八、其他
  (一)加分项目(总加分不超过10分)
    1.领导重视(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人员提升规格和级别、解决经费、增加编制和人员、增加装备,劳动保障监察纳入当地政府考核,部省市级劳动保障监察专业会议或研讨会在当地召开、部省市领导调研指导、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到当地考察学习,主要负责人直接参加劳动保障监察会议并发言、主要负责人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发表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稿件等),加1-2分。
    2.工作成绩显著(含个人),受到部以及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省级政府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到市级政府部门以及县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每次加0.5分。
    3.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思路方式、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且在全市居领先地位的,经市年度考核小组认定,加1-2分。
    4.2016年以县市区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定下发有关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文件的加3分;新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并以县市区局名义下发,两项及以上的加2分;两项以下的加1分。
    5.对用人单位重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加1-2分。
   (二)减分项目
    1.未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扣10分。
    2.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被当地及以上媒体曝光,或者被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0分。
    3.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越级上访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4.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件(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5.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转办或要求查办的案件,推诿扯皮不办理,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书面汇报反馈的每件扣2-5分。
    6.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7.接待投诉举报态度粗暴,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该受理而未受理,造成劳动者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的,每起扣1分。
    8.消极应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当地用人单位各类检查的,每次扣5分。
 

    附件1先进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名额分配表.docx

    附件2先进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推荐表.docx

    附件3先进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申报表.docx

    附件4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评分表.docx

    附件5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统计表.docx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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