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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12-0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9日。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1号)文件要求,为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解决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公正监管,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力争2017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部门联动,严格执法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分类管理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对不同的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切实优化发展环境,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协同、稳步推进。立足现状,分步实施,建立完善随机抽查监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需求相适应,与有关部门执法及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五)坚持各负其责。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限制执法自由裁量权。要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梳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级人社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并公布本地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时间进度: 2016年11月底前,市级人社部门在局及各单位门户网站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12月底前,县级人社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部省要求与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统筹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优先安排新入职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执法证件。建立完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将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录入省级集中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做到底数清楚、动态更新,供开展随机抽查使用。

  执法检查人员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录入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等情况。市级人社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时间进度: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将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录入省级集中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自2017年起,结合行政执法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对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调整完善。)

  (四)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名录库。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及各县市区要依托金保工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以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基础,于2017年5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集中进行一次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确保系统内监管单位信息真实有效。2017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名录库。在纵向实现省、市、县三级实时互联,横向实现与同级人社部门内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以及人事人才等单项数据库的共享比对,为开展随机抽查提供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撑的同时,加快实现监管对象信息库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对象信息库的互联互通,增强监管对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同时,行政执法检查要实现全过程记录、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时间进度:2017年5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信息采集更新;2017年6月底前,建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名录库,实现纵向、横向互联共享;自2017年7月起,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一般每年更新一次。)

  (五)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随机抽查的比例依据年度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抽查频次。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A级用人单位,除举报投诉查处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不再安排随机抽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B级用人单位,随机抽查的频次每年不超过一次;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C级用人单位,随机抽查的频次每年不少于二次。

  市局基金监督科每年度至少对五项基金中的一项基金进行检查,对各级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管理部门的抽查比例达到半数以上,延伸5到10家参保单位和50-200名参保个人抽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参保单位的稽核比例,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人数不低于全市参保企业参保人数的20%。

  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时间进度:2017年6月底前,完备随机抽查机制;自2017年7月起,加强应用。)

  (六)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时间进度:2017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自2017年7月起,加强应用。)

  (七)探索开展联合抽查。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探索建立与财政部门联合检查、联合下达问题整改方式。

  市级人社部门组织下级人社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对县(市、区)级人社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处理。

  (时间进度:2017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自2017年7月起,加强应用。)

  (八)切实加强抽查结果综合运用。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引导推动有关用人单位自觉遵法守法。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形成有效震慑。公示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时间进度:2017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自2017年7月起,加强应用。)

  (九)推进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运用信息化手段充实完善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诚信评价信息化进程。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结合潍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根据用人单位的信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档案,并及时向工商、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推进建立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监管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办公场所等平台,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分别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及“信用潍坊”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进度:2017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自2017年7月起,加强应用。)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列出清单,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本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对照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抓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各个环节,扎实推进。

  (三)监督检查。市局和各县市区人社局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相应调整充实一线监管执法力量,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大力推广运用随机抽查模式,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工作中要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全市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考评。

  (三)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确保随机抽查相关的信息化建设与本部门现有的监察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有效衔接,避免重复性建设。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信息中心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劳动保障监察指挥中心和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工作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有机结合,提高工作效能。

  (四)强化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

  (五)加强协调推进。各县市区、局相关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充分认识随机抽查对推进人社工作的重要意义,找准突破口、把握着力点,明确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并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执法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随机抽查依据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就业促进法

  4.社会保险法

  5.工会法

  6.民办教育促进法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9.《失业保险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8.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1.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2. 《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4.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5.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6.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7.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8.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2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30.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31.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32.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33.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二、事项清单

  类型

  序号

  随机抽查事项

  法律依据

  规章

  制度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89条

  2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80条

  劳动

  合同

  及招

  用工

  管理

  

  

  3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4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5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6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

  7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

  8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

  9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10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

  11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

  1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13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就业促进法第67条,《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8条

  14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

  15

  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7条

  16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

  17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18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工会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

  19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法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2项

  20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法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3和第4项

  21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2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判人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23

  用人单位是否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5条

  24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8条

  25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是否超过限制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6条

  工作

  时间

  和休

  息休

  假

  26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

  27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禁止

  使用

  童工

  28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29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30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31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32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

  33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34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女职

  工和

  未成

  年工

  特殊

  劳动

  保护

  35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2条

  36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2款、第7条、第9条第1款、第13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37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女职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工资

  支付

  和最

  低工

  资

  38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39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2、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40

  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5条

  41

  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是否违反本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6条

  

  

  

  

  社会

  保险

  42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84条

  43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44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4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46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47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48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8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4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87条

  5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51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52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53

  参保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33条

  职业

  介绍

  54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4条

  55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6条

  56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57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58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

  5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在服务场所履行明示义务,未建立服务信息档案或者未履行记录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5条

  60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

  61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

  62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4条

  63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37条、第69条

  64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人才

  市场

  管理

  65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

  66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4条

  67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68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

  69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职业

  技能

  培训

  教育

  鉴定

  70

  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71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72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73

  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培训练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74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

  75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76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劳务

  派遣

  

  

  77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58、92条

  78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79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80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92条

  81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92条

  82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92条

  83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第92条

  84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85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92条

  86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92条

  87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92条

  88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92条

  89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90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91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92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6、92条

  93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22条

  94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

  高温

  劳动

  保护

  9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21条,《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2条

  96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2条

  外国

  人

  、

  台

  港澳

  人员

  就业

  97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

  98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是否存在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情形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7条

  99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行为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8条

  100

  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条

  101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30条

  妨碍

  阻挠

  行政

  执法

  检查

  102

  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103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人社部门监督检查

  104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对市属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劳动法》第85条、《劳动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社会保险法》第77条第1款、《就业促进法》第60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7条第2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1款、《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条

  105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第77条、第79条

  106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3条

  三、实施方式(市直部分)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方式

  备注

  1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

  对市属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劳动法》第85条、《劳动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社会保险法》第77条第1款、《就业促进法》第60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7条第2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1款、《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条

  潍坊市人社局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承办单位: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受委托)

  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第77条、第79条

  潍坊市人社局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承办单位:监察监督科

  3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

  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3条

  潍坊市人社局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承办单位: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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