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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月起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28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供更全面的医疗服务,4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是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2013医疗年度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7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二是提高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将癫痫、溃疡性结肠炎、过敏性紫癜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每个病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200元,支付比例为80%。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肝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90%。所有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都达到80%以上。

    三是降低参保职工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降低为8%,其余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0%降为5%。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法定休假、探亲期间或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20%降为10%。

    四是提高女职工生育流产定额标准。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剖宫产由3600元提高到4000元,非剖宫产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70天以内流产由300元提高到400元,71天至120天流产由500元提高到600元,121天以上流产仍为8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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