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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集中扫尾解决
作者:    文章来源:养老失业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11-21

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近期将对全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行扫尾解决。

2011年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采取措施,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但因种种原因,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为进一步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今年年底前市人社部门将一次性集中办理解决,申报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实施范围: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次集中办理的管辖范围、工作程序、申报材料、缴费及待遇等有关问题请向当地县级人社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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