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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医疗康复试点范围由市直扩大到全市
作者:陈明、张军    文章来源:工伤保险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8-01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越来越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伤职工需进行规范的工伤康复,工伤康复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重视。近年来,我市在部分单位进行了工伤医疗康复试点,收到了初步成效。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康复医疗的权利,推动全市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近日,我市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伤试点范围由市直扩大到全市,医疗康复病种也进一步扩大。下步,我市将继续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通过积极稳妥的试点,努力推进全市工伤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知》规定,我市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伤残程度较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可纳入工伤康复范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职业病等暂不纳入工伤医疗康复试点范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工伤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所在单位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工伤职工康复申请后15日内,组织工伤康复专家进行康复鉴定,作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康复期,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手续。工伤康复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预期康复评价和最终康复效果,及时审核结算康复费用。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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