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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程序
作者:    文章来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06-20
      现金报销的范围:异地转诊转院、异地急症住院、本地急症非定点住院、办理异地居住手续住院、学生门急诊意外伤害等。
一、    异地居住参保人员:
1、患病需住院的,应到选定的定点医院治疗,并自住院3日内和出院3日内分别通过电话告知市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登记备案(联系电话:0536-8102873),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持医保卡、身份证、住院病历(病情记录、医嘱单、相关检查、化验单等)、费用明细、收费单据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大厅41号窗口)审核报销。凡是在非定点医院或未登记备案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2、患规定慢性病的,经审核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后,在定点医院发生的该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患者先垫付,每年12月份持门诊病历、处方、相关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收费单据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大厅41号窗口)审核报销。
二、转院治疗参保人员:
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持医保卡、身份证、《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住院病历(病情记录、医嘱单、相关检查、化验单等)、费用明细、收费单据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大厅41号窗口)审核报销。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负担10%,余下部分按照参保人员在市内三级医院就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探亲、旅游急诊住院参保人员:
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自住院3日内和出院3日内分别通过电话告知市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登记备案(联系电话:0536-8102873),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持探亲、旅游说明、医保卡、身份证、住院病历(病情记录、医嘱单、相关检查、化验单等)、费用明细、收费单据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大厅41号窗口)审核报销。凡是未登记备案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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