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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工伤保险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2-05-08
 
潍人社办[2012]4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用人单位,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 第九条“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本人工资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潍坊市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 60% 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潍坊市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 300% 确定。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该单位已经确定的费率计算。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按照原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潍劳社办[2009]11号)的规定,由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条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以选择以该用人单位为用工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用人单位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社会保险参保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负责征收。
四、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未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本《意见》自 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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