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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就业促进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2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要求,现就我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
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是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围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要科学设置市场统一管理职能部门,明确监管职责,对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按照机构改革到位后的职能分工,严格遵照行政许可的各项要求,由市场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做好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要根据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为全面了解机构改革后,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能科室的有关情况,请填写《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构情况表》(附件1),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联系电话:8588977,电子邮箱:wfdxs@163.com)。
二、做好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人才中介服务:1、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2、提供人才供求信息;3、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4、组织人才招聘;5、开展人才素质测评;6、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7、人才信息网络服务;8、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职业介绍服务: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5、依照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7、经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同时从事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两项服务。
(四)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报批:1、在潍坊市区域内(含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经所在行政区域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2、中央驻鲁单位,外省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潍坊市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经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3、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在我市单独投资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我市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须经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做好人力资源招聘会的审批、备案工作,切实保障现场招聘活动安全
人力资源招聘会包括人才交流会和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由具备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举办人才交流会,须按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须按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应符合以下条件:1、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应当符合我市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全市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以及我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2、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3、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交流会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5、收费符合我市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6、具备潍坊市和交流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7、举办大型人力资源交流会要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切实加强招聘会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对招聘会的举办进行审批,坚决取缔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招聘会。要落实招聘会主办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并督促主办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暂停或取消其举办招聘会的资格。要加强对招聘会突发事件预防与监测,建立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监督招聘会主办单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预案,及时妥善处理。要加强对招聘会的现场巡查和指导,规范招聘行为,当场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严肃查处和打击非法中介活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中介”,整肃市场秩序,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一是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活动的,擅自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要通过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及时纠正和查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要坚持与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的制度。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市场平稳运行。四是要加大市场举报检查力度。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投诉举报中的重大问题。
五、积极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工作,研究制定本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工作总体规划和方案,加强与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相关标准体系框架下,有序开展本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要大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起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人员队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情况需要,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重点对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与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等内容的培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与管理水平,从而提高整个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
六、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做好年度检查和数据统计工作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人力资源市场日常监管信息化。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预测和监测机制,加强宏观预测,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变化快速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和供求发展趋势。要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动态统计发布制度,积极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查统计工作,全面、准确的掌握本辖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状况,以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诚信守法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建立工作台账,编制服务机构目录,并对外发布公示。要认真及时做好年检工作,对未完成统一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县市区,要尽快结合年检工作一并完成,同时填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见附件2),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同时,要根据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统计发布的统一要求,安排专门人员,认真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统计信息的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统一管理,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健全完善市场体系,不断推进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

附件:1、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构情况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

附件1: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构情况表
单位:
科(处)室名称
分 管 领 导
“三定方案”工作职能
工 作 人 员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地 址
传 真
电子邮箱

附件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
单位:
编号 机构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机构性质 业务范围 有效期限 联系电话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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