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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工作手续办理流程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9-23
一、新增医保定点单位手续办理
(一)领取定点资格证书、标牌。被确定为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到当地人社局领取《定点资格证书》和定点标牌。其中,城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到市人社局领取,定点零售药店到当地人社局领取。
(二)医保定点单位银行开户。定点单位持《定点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医保定点商户开户手续,银行应严格按潍坊市人社局公布的定点单位名单,认真核对后办理开户手续。凡开户商户名称与公布定点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受理医保定点单位开户。
(三)医保定点单位汇总、注册。银行将医保定点单位开户基本信息分批汇总后,及时发送到市社保中心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由市社保中心将医保定点单位开户基本信息转给市信息中心,市信息中心负责完成每台pos机具社保信息系统注册和psam卡制作。
(四) 缴纳医保定点单位软件费用。社保专用pos机具软件,由山东地纬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开发,安装费用每台600元,请按以下信息办理相应汇款手续。(公司名 称: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浦发银行济南分行 账户:74130154500000248;联系人:于霄;联系电 话:18653119811)
(五)发放医保定点单位pos机具。中心城区由市信息中心统一安装psam卡,安装成功后,将pos机具发给定点单位;其他县市先由本县市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到市信息中心统一领取psam卡,安装成功后,将pos机具发给医保定点单位。
(六)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及开通pos机具。各定点单位按行政区划,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社保经办机构将签订协议的定点单位名单报当地人 社局备案。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持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单位名单,到市社保中心为医保商户办理pos机开通手续。
二、《医保服务协议》的签订与管理
自 2013年度起,《医保服务协议》的签订按所在行政区域划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 定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定点单位应及时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社保经办机构将签订协议的定点单位名单报当地人社局备案,同时报市社 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将全市《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单位名单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医保定点单位事项变更及信息修改办理
(一) 定点单位事项变更。定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及《潍坊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变更申请表》或《潍坊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申请表》等材料,到当地人社局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县市区受理的变更申请,将初审结果及有关变更材料报市 人社局。市人社局审查后,符合定点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二)定点单位社保信息系统信息修改。定点单位持《潍坊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或《潍坊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申请表》到市社保中心进行社保信息系统信息修改。定点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社保中心登记修改相关信息。
四、医保专用pos机具更换
因pos机具损坏,需更新pos机具的,银行应及时将其原医保专用pos机具信息及更换后的医保专用pos机具信息发送到市社保中心,进行社保信息系统信息修改。
五、增加pos机具手续办理
定点单位因刷卡量较大,需增加pos机具的,应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了解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社保中心审核。符合增加条件的,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pos机具增加手续,并将增加情况报市人社局。
六、医保定点单位违规处理
医 保定点单位出现被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以及未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等情形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商人社局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市人社局同 意后,市社保中心办理联网结算关停手续。取消定点资格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回psam卡和pos机具。对经整改、验收合格的医保定点单位,按上述程序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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