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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人事考试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0-1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中央及省驻潍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2011]1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在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仍按原有考核方式进行。为做好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考核时间
本次考核范围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转正定级、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
本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于2012年1月底以前完成。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机构自行确定。市直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具体时间安排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于11月中旬前完成,由各考核点组织;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于12月17日统一进行,由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市人事考试中心,下同)统一命题、阅卷。
二、考核报名
(一)市直部门(包括省属及中央驻潍单位)的参考人员,经单位审查同意后,以主管部门或单位统一于2011年10月13日至21日,上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潍坊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北宫东街266号-2,联系电话:8250136);各县市区的参考人员到当地人社局所属的考核机构报名,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审定、汇总后,于2011年10月21日前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纸质2份和电子版)汇总后,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
(二)报名审核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参加考核人员的本人档案;
2、《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附件1,纸质2份和电子版);
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附件2,纸质1份);申请放宽年限的还需提供《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附件3,纸质2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另外,《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应贴近期彩色一寸证件相片,同时,交同版一寸彩色证件相片二张、二寸彩色证件相片一张。申请放宽年限人员同时要报送获奖证书和相关原始材料。以上表格可以登陆潍坊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网(www.wfrsks.com)下载。
(三)各种表格的填写要真实、清晰、规范、明确,严禁涂改。填写《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时,“报考工种”以本文所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代码表》为准;“工作单位”应填写单位全称;“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及“在本等级工作年限”指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的实足年限;“原技术等级及发证时间”系指此前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技术等级及发证时间;“主要工作经历”应详细填写起止年月、工作单位及所从事的工种;“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考核情况”由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后,逐人填写考核情况和简短评语,并加盖公章。
(四)上次考核结束后由非技术工种岗位调整到技术工种岗位的工人,应出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单位转岗证明,在计算其“从事本工种年限”时,其从事非技术工种岗位的时间应予扣除;上次考核结束后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和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复退军人,应出具有关的调动手续或派遣手续。已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了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符合晋级条件的,应出具最后一次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上述有关证明、证书等材料必须报送原件。
(五)考核收费标准按鲁价涉发[1995]3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初、中级工120元,高级工140元。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其中,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工人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日常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不合格者不得推荐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包括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两项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
四、考核标准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对目前仍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参照相近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本着该等级岗位工人“应知应会”的原则,组织命题和考核。本次考核不指定教材,各工种工人在掌握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可参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进行复习。
五、考核申报条件
(一)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达不到申报中级工年限条件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已考取技术等级并由原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满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三)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人,按本文第五条(一)款申报考核的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高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5年:
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省、部级技术比赛、军队军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
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中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3年:
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全省行业系统技术比赛及军队师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市、地级以上奖励证书;
⑶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放宽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须在考核报名以前,由各县(市)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报省人社厅审批。
(四)原符合报考的条件,而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这次仍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不得越级申报考核。
上次考核结束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未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的,可按本文第五条(一)款规定的年限条件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按本文规定年限对应技术等级的下一等级确定工资(对应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按初级工确定工资)。
(五)申报等级的工种必须是现从事的工种,并以本文所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代码表》为准。“收银员”仅限于饭店、宾馆等专职收款人员的申报,从事会计、出纳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保管员”仅限于从事大宗物资材料等保管工作的人员申报;《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代码表》后“说明”的工种只能申报相应的等级。
六、证书发放及工资待遇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的工人,由省人社厅或市人社局核发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是持证人专业(工种)技能水平的证明。
经考核取得证书后,机关工人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人根据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参加竞聘上岗,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市局专门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考核等工作。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技术等级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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