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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2-09-26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和加强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表彰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表彰次数、设立奖项过多,表彰范围过大,不按规定程序报批,随意提高表彰规格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省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的原则
(一)正确导向原则。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工作中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突出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坚持正确的导向性。
(二)综合、典型原则。重点表彰奖励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典型性,在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产生积极影响的重大事项、做出突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从严控制表彰奖励的种类和数量。
(三)节俭、创新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已确定表彰奖励的事项,原则上只发通报或证书,不发奖牌;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表彰奖励的,市里不再重复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方式要体现创新性,一般不开专门表彰会议,可根据情况将受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及模范事迹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下管一级原则。实行分级分层表彰奖励,市委、市政府原则上只对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表彰奖励到部门的下属单位和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
二、严格表彰奖励层级与周期
全市性的表彰奖励,根据情况可分3个层级,即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市人事部门与主办单位联合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单独进行表彰奖励。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事项:一是市委、市政府决定表彰奖励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二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事项。其他需要表彰奖励的部门、单位综合性工作,由人事部门与主办单位联合表彰奖励或由主办单位单独表彰奖励。部门单项业务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表彰奖励的以外,一般不再进行表彰奖励。
关于表彰奖励的周期。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考核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表彰的重要事项由市委、市政府进行年度表彰奖励;综合性工作和关系全局的重点工作,可由市委、市政府进行周期性表彰奖励,本届党委、政府原则上表彰奖励2次:2010年表彰一次、2012年表彰一次。由人事部门与主办单位联合表彰奖励的事项,表彰奖励周期一般为3-5年。对公务员的表彰奖励和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环境、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我市争取较大荣誉,需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办理。
三、严格表彰奖励条件与数量
表彰奖励要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必须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单位、本系统堪称楷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要优中选优,真正起到表彰典型、带动全局的作用。表彰奖励工作要面向基层,重点放在一线工作的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要从严掌握,县处级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情况参与评选的,必须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同时要经市纪委(监察局)审查同意;县市区科级干部必须经县市区组织部、纪委(监察局)审查同意后上报。
表彰奖励数量要从严控制。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考核获奖单位、市直部门绩效考核先进单位数量,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表彰奖励的事项,先进集体一般掌握在参评单位的10%左右,在一次表彰奖励活动中最多不超过100个;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按下列比例掌握:不足5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4%1000人以上不足2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2.5%2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10000人以上的,不超过120人。
四、严格表彰奖励的报批程序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项,主办单位要提前2个月向市人事部门申报表彰奖励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需市委、市政府联合表彰奖励的,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一般在年底前集中进行研究。人事部门与主办单位联合表彰奖励或主办单位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应事先向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由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凡经批准的表彰奖励计划,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由市委、市政府行文部署实施并发布表彰通报;人事部门与主办单位联合表彰的,由人事部门会同主办单位行文部署实施并发布表彰通报;主办单位单独表彰的,由主办单位自行部署实施并发布表彰通报。
五、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发挥好表彰奖励的作用,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全面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实现表彰奖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表彰奖励工作应有的激励、导向作用。要严格表彰奖励的报批程序,不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全市性系统、行业的评比表彰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待遇和奖励标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按程序批准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要坚持原则,规范操作,注重节俭,确保取得实效。
 
 
中共潍坊市委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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