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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才绿卡暂行办法》和《潍坊市人才服务专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7-22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组织(政治工作)部、劳动人事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大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潍坊市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才绿卡暂行办法》和《潍坊市人才服务专员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1日
 
 
潍坊市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为强化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服务对象和范围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海内外高端人才;
(二)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专家及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四)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突出贡献专家等国家级或省部级称号的专家;
    (五)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师;
    (六)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等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
    (七)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
     (八)在我市工作的获得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友谊奖”和列入省级以上引智项目的外国专家;
    (九)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等市级高层次人才;
    (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纳入的其他高端人才。
    二、服务内容和流程
    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先期在潍坊火车站、潍坊机场及医疗机构开通,按计划逐步开通其他领域的绿色通道。
    (一)潍坊辖区内三级以上医院就医享受专线预约、专人陪护等服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二)潍坊南苑机场、潍坊火车站享受贵宾服务。
    (三)服务对象有上述服务需求时,通过设在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区通知服务单位服务专员,服务对象凭人才绿卡享受相关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绿色通道的开通和运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区组织实施。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绿色通道专题协调会议,落实推进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任务要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专门工作人员,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服务对象满意。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0日。                     
 
潍坊市人才绿卡暂行办法
 
    为创新人才服务工作机制,营造引才、用才的良好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人才绿卡(以下简称“绿卡”)是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潍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绿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办理引进手续和在潍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绿卡规定的服务项目和优惠待遇。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政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申领绿卡: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海内外高端人才;
    (二)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专家及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四)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突出贡献专家等国家级或省部级称号的专家;
    (五)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师;
    (六)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泰山学者等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
    (七)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
     (八)在我市工作的获得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友谊奖”和列入省级以上引智项目的外国专家;
    (九)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等市级高层次人才;
    (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纳入的其他高端人才。
    二、服务事项
持卡人享受以下待遇:
    )专属人才服务专员全程陪同办理业务。具体服务事项包括:市外调入人员关系接转、人事代理、职称评定、职业能力鉴定、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行政审批服务(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项目建设审批等)、人才公寓、人才购房券、子女入学、多次往返签证、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证、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本人及家属落户、驾照换领、高层次人才科研及教学用品进境免税核准、科技项目咨询及申报、创新创业奖励扶持项目申报、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申领等。
    )潍坊辖区内三级以上医院就医享受专线预约、专人陪护等“绿色通道”服务待遇,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潍坊辖区内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享受“绿色通道”等贵宾服务待遇。
    三、申办程序
    (一)申报。本着方便、就近原则,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本人可持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属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相关信息。
    (二)审核。受理人社部门2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并反馈。通过预审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集中到设在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区办卡,也可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及证件直接到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区审核办卡。
    (三)发卡。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区将有关信息存入绿卡信息管理系统,将人才基本信息采录到绿卡,制卡后发放给申请人。
     四、日常管理
(一)持卡人持卡办理服务事项,受理部门服务专员按要求办理;在医疗、交通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相关部门(单位)应向持卡人提供优先和贵宾服务待遇。
    (二)绿卡主要载明持卡人姓名、性别、有效期、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基本内容,并附证件照。
    (三)绿卡仅限本人使用到期前持卡人本人或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区换领新卡。
    (四)持卡人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持卡人不在潍坊工作的,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收回绿卡并及时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区注销备案。
    (五)持卡人存在欺骗行为和违反规定等情况,查实后取消持卡人持卡资格,收回绿卡不再享受相关服务。
五、组织实施
    (一)绿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区负责绿卡的审核、制作、发放、管理和运营。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人才服务部门(单位)要配备人才服务专员,明确服务内容、办理程序、受理要件、办结时限和责任人,切实为持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0日。 
 
 
潍坊市人才服务专员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服务专员的职责
    人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是为引进人才提供全过程、专业化、包靠式服务的专门人员。
    (一)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区服务专员负责提供政策解读、信息咨询等服务;负责办理人才绿卡;征集人才服务需求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人才待遇;人才服务的后期跟踪。
    (二)市级职能部门服务专员按照各自职责,为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办理具体服务事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服务专员负责为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接待洽谈服务,汇总、报送人才引进情况、数据,培训用人单位服务专员,协调辖区内职能部门做好人才服务工作等。
    (四)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专员负责为本单位引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代办有关手续等服务;负责报送本单位人才引进情况、数据等工作。
    二、服务专员的配备
    (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要配备专门的服务专员队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在各人才服务岗位配备1-2名服务专员;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配备专(兼)职服务专员。
    (二)服务专员由相关单位按要求择优推荐,除具备政治思想素质高、作风正派、热爱人才工作、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好、组织协调能力强等条件。
    (三)服务专员需先培训后上岗。培训采取分期分批、条块结合、逐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区负责对市级各职能部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市属大型集团公司,高校的服务专员培训;市级各职能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对下级业务部门、系统内所属单位服务专员培训;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服务专员培训。
    三、服务专员的管理
    (一)服务专员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区负责综合管理和培训考核,协调市级职能部门服务专员队伍;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服务专员队伍管理;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基层服务专员队伍管理。
    (二)加强对服务专员的监督、考核。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所在单位重新选派服务专员。
    (三)对服务专员的督查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确定服务专员本人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0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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