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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23

 

潍人社办20135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定点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9号)和《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运行实际,现就规范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1、扩大资金使用主体范围。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主体由本人扩大到其近亲属。
2、扩大资金支付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含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范围外的自付部分);也可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以下药物、医疗用品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卫进食健字号”等保健品;“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压计、血糖试纸、血糖检测仪、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轮椅等)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等产品。
二、规范就医结算管理
使用本人医保卡为近亲属交付相关费用或者持近亲属社保卡交付相关费用时,应向定点单位提供本人、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本、结婚证等能证明本人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对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及社保卡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
三、加强组织协调管理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政策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市级各相关单位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定点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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