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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5-16

潍人社字〔2017〕5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选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17〕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过竞争性评估方式,在省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中确定了我市大病保险业务承办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职工大病保险业务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承办;全市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承办。

  二、承办期限为三年: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三、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按有关规定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至具体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积极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沟通协作,抓紧开展业务衔接、系统对接等工作,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5日

  

抄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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