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概要 新闻中心 人力资源 社会保险 人事人才 劳动维权 信息公开 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当前位置: 首页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23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潍人社〔2013〕9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12〕173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为: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80%,一级医院9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
二、取消城镇居民普通门诊个人先自付部分。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三、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统一按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2013年8月2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鲁ICP备10025381号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